單項委員會組織簡則(2021.3.6改制前)

桃園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組織簡則 (業務人員名冊電子檔下載)

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發布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施行

一、桃園市體育會○○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依據桃園市體育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組織之。

二、本委員會會址設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里…(應在桃園市轄區內)。

三、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
1、辦理及推動全市○○運動事項。

2、秉承桃園市體育會之指導在全市各地區主辦全市性或區域比賽。

3、協助並指導各地區舉辦地方性體育活動及比賽。

4、指導各種有關○○運動團體組織事項。

5、辦理各機關社團托辦○○運動推進事項。

6、促進○○運動設備之改善及其他有關事項(如有情形特殊之委員會得增

列其他任務)

7、辦理邀請國內外○○運動團體一般訪問比賽及選派本市○○項目選手出

 國訪問及參加一般比賽事項。

四、本委員會為桃園市體育會所屬之技術性組織,對上級機關行文須以桃園市體育會名義行之。

五、本委員會為委員制,由本市體育會理事長敦聘社會負有聲望且倡導○○運動熱心人士為主任委員一人,再由主任委員遴聘副主任委員或常務委員或委員若干人組織之,其任期與桃園市體育會理、監事同。

六、本委員會設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或幹事或秘書若干人,均由主任委員聘任之,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業務及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議交辦事項。

七、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,得在總幹事、副總幹事、幹事、秘書之下設教練、裁判、行政、競賽、輔導、聯絡、財務等各組(如有業務特殊之委員會可增加其他組),各組得設組長、副組長、組員等幹部若干人,由總幹事提報主任委員核定後聘任,受總幹事之指示辦理委員會日常業務及推動體育活動。

八、本委員會得設顧問若干人,由主任委員遴聘之。

九、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、委員、顧問均為名譽職無給職。

十、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、總幹事不得兼任其他委員會同類職務。

十一、本會舉行會議如左:

1、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

召開臨時全體委員會議。

2、常務委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必要時得由主任

委員召開臨時常務委員會議。

3、委員會應依規定召開有關定期會議,未依規定召開且情節重大者,視同

委員會自動解散,並由體育會輔導進行重組。

十二、本委員會之經費:

1、各委員及地方人士之捐助。

2、政府及有關機關之輔導費。

3、本委員會基金之孳息。

4、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
5、辦理各項活動、業務、

十三、本委員會舉行各種會議應請體育會派員出席指導,並將會議記錄送體育會備查。

十四、本委員會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,每年度應提出向全體委員會議報告並送市體育會備查。